(2015)永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保敬与李增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罗保敬。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彬。委托代理人杜修林,永年县西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保敬诉被告李增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保敬以已与被告李增彬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增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保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罗保敬承担。审判长秦强代理审判员宋洁代理审判员王斯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程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