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五执补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银具与费长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五执补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具,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费长亮,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张银具申请执行费长亮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锡法刑初字第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