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银川市园林场与被告沈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园林场,沈卫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983号原告银川市园林场,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海声,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梅亚利,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淑才,男,银川市园林场副场长,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特别授权)。被告沈卫,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银川市园林场与被告沈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银川市园林场自愿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园林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园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银川市园林场负担。审 判 长 李琴宝人民陪审员 高亚莉人民陪审员 马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玉顺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