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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潘忠堂诉朱万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潘忠堂,男,生于1960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朱万香,女,生于1971年10月2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忠堂诉被告朱万香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潘忠堂诉被告朱万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潘忠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万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忠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忠堂负担。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