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刚与被告胡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刚,胡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王玉刚,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胡善涛,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刚诉被告胡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玉刚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庞康龙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刁兴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