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晶辉与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辉,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张晶辉,男,1974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晶辉申请执行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