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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青等与曲尊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青,王素芝,曲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朱青,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申请执行人王素芝,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曲尊清,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朱青、王素芝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尊清给付损失及诉讼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228222.30元,2015年05月20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03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0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兆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