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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外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香港青果小屋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贝沙米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青果小屋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贝沙米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外初字第48号原告:香港青果小屋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爱红。被告:上海贝沙米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青果小屋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贝沙米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港青果小屋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贝沙米拉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香港青果小屋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青果小屋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贝沙米拉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港青果小屋国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