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亦红与易新福孙乃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亦红,易新福,孙乃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朱亦红,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向左权,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与原告朱亦红系夫妻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易新福,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彩瑕,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与被告易新福系夫妻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宋双文,男,1970年9月3日出生,系被告易新福姐夫,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孙乃瑜,女,1947年12月8日出生。原告朱亦红诉被告易新福及第三人孙乃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欧汉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亦红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化解争议,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亦红负担。审判员 欧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姣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