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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郝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邵永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新,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郝光,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执行员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郝光具体住所。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郝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郝光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