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木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璐与姜永基、王月琴、姜有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璐,姜永基,王月琴,姜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陈璐,女,回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姜永基,男,汉族,1956年5月13日出生。被告:王月琴,女,汉族,1959年12月21日出生。系姜永基的妻子。被告:姜有强,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系姜永基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璐诉被告姜永基、王月琴、姜有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由原告陈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满苏·哈布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