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栓恩与吴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栓恩,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王栓恩,居民。被执行人吴超,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栓恩与被执行人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超应当履行借款30000元。本院依据2015年2月12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民一初字第23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超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栓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一初字第23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