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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李赛飞、侯正贤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金跃强。被执行人李赛飞。被执行人侯正贤。被执行人侯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李赛飞、候正贤、候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赛飞、候正贤、候俊支付借款本金64673.58元及利息、罚款、律师代理费38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15元、保全费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申请执行人受偿了人民币63663元。三被执行人尚有12142.32元未履行。本院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李赛飞、候正贤、候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李赛飞、候正贤、候俊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3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