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林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与王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林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林县大罗密镇沙河子村。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王某某罚金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方林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缴纳罚金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方林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德勇审判员 戴永生审判员 谭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立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