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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侯俊华、刘洪禹等与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华,刘洪禹,刘法祥,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侯俊华。申请执行人刘洪禹。申请执行人刘法祥。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中段。本院执行的侯俊华、刘洪禹、刘法祥诉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