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都银丰模板经销部与谈建明、孙联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都银丰模板经销部,谈建明,孙联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武都银丰模板经销部;负责人王昭。被告谈建明。委托代理人谈廷林。被告孙联文。原告武都银丰模板经销部诉被告谈建明、孙联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王昭、被告孙联文、被告谈建明的委托代理人谈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都银丰模板经销部诉称,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分次供货以实际发货量确定最终供货数量;2、原告向被告所供建材规格,被告提货前五天通知原告;3、原告供货的数量与质量由原、被告双方于交货现场当场验收,被告确认后在供货清单上签字;4、原告所供建材的货款以被告签字认可的供货清单确定;5、被告应于原告交货后当场付清货款,延期付款不得超过30天;6、被告未按期付款时每天承担2%的违约金(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相关义务,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先后13次向被告送交了被告所要求的总价值为738948元的木胶板、高档版、木方、黑木胶板、铁丝等建材,被告已支付货款637600元,欠原告货款101348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01348元;2、被告分次欠款的平均时间已超过一年,按一年计,滞纳金合同约定的是每天2%,考虑到原、被告的合作关系,要求其每天承担0.2‰,即73876元。被告谈建明辩称,欠原告货款101348元属实。我愿于2015年8月1日前付清该款,如果逾期,则同意按每天0.2‰支付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8月1日的违约金。被告孙联文辩称,所签合同与供货及欠款额均没有意见,但所供建材是谈建明一人用的,去年原本准备给原告支付货款,由于工程的总承包商未按约定支付谈建明的工程款,因此没有支付原告的货款。我的意见是谈建明尽快支付原告货款就行了,双方毕竟有合作的关系,违约金就不计算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木胶板等建材,被告签字验收后当场付款,逾期付款不得超过30日,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时每天承担2%的滞纳金。2013年6月23日至2014年5月13日,原告13次向被告提供了木胶板等建材,被告进行了签收,总计货款为738948元,被告先后支付货款637600元,欠货款101348元。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1、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01348元;2、由二被告支付违约金73876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后,在本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告谈建明于2015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武都银丰模板经销部欠款101348元,诉讼费3800元由被告谈建明承担。被告谈建明如未按期将上述款项交付到本院执行账户,违约金每天按2‰,自2014年6月13日算至2015年8月1日,共计414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称述、合同、销货清单、调解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武都银丰模板经销部与被告谈建明、孙联文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供货合同,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约定的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木胶板等建材,被告予以接受,对于下欠原告货款101348元被告亦无异议,二被告依法应当清偿,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最后一次供货发生于2014年5月13日,按约定被告可以延迟30日付款,即被告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拖欠原告的货款,逾期未付违背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每天2‰计算低于合同约定的2%,违约期间应为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8月1日,共计414天,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01348×414×2‰=83916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3876元的违约金在此范围之内,该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谈建明、孙联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都银丰模板经销部支付拖欠的货款101348元,违约金73876元,共计175224元。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谈建明、孙联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谈红星审 判 员 曹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