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卫申请执行马晓莉、刘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马晓莉,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355号申请人张卫。被执行人马晓莉。被执行人刘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蒲江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晓莉、刘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晓莉在成都红旗玻璃厂蒲江分厂的借款收入及收益(具体数额以成都红旗玻璃厂蒲江分产确定为准,但不超过74820元)���蒲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琪琛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