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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尤建云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尤建云,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北京柏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尤建云,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衣景春,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李红义,总裁。委托代理人:王云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司员工。一审第三人:北京柏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郝卫波。再审申请人尤建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万古深圳分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下称如风达公司)和北京柏松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柏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尤建云申请再审称:我自2011年开始先后在如风达公司、万古深圳分公司和松柏公司任职过,虽然公司不一样,但是我一直是在同一个地方上班,干着同样的活,加着同样的班。我在职期间,从未领取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延时加班的加班工资,上述公司的行为已属于恶意欠薪。我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充分证明了我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是不当的。二审仅有一个代理审判员开庭审理亦是违反法律程序的。综上,我已充分举证证明了我的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立案再审。如风达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尤建云的再审事实和理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尤建云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问题为万古深圳分公司是否需要向尤建云支付2011年12月7日至2013年8月12日的加班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尤建云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11年12月7日至2013年8月12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二审提交的证据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新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车辆日志》的内容认定劳动者的工作具有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的特点,结合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数额,判决万古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尤建云20**年12月7日至2013年8月12日期间加班工资,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尤建云关于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尤建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尤建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慧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银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