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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567号原告司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超儒,系武威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