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文娥与林鑫寻衅滋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娥,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娥,居民。被执行人林鑫,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文娥与被执行人林鑫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鑫应当履行赔偿款32929.08元。本院依据2014年7月22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岚刑初字第6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鑫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文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刑初字第6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