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执(民)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向延香与王秀英、马列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延香,王秀英,马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向延香,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族,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75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执行人马列平,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回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桑法民一重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秀英、马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秀英、马列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债权103520元。但被执行人向延香、马列平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列平在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3520元,余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以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胜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