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开化县金汇担保有限公司与应军、吕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金汇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加兵。被执行人应军。被执行人吕静。被执行人吕明辉。被执行人应贤。被执行人何俊英。申请执行人开化县金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军、吕静、吕明辉、应贤、何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5日,开化县金汇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五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8月15日,五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县金汇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89045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0元,欠缴案件受理费6985.5元,执行费1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