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荣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荣河,王光丽,王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荣河,男,汉族,住长清。被执行人王光丽,女,汉族,住长清区。被执行人王光玲,男,汉族,住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5)长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荣河、王光丽、王光玲给付借款本金99921.46元及利息,2015年03月17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680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6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