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嘉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双版纳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嘉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兆碧,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嘉逊,男,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南国帝景**栋*单元。法定代理人唐斌,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老师,现住景洪市南国帝景**栋*单元。本院受理西双版纳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嘉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景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5571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4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