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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与黄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黄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永灏。委托代理人郑玮,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其,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萍,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漾附:相关法律条文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