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韦艳芝与覃瑞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63-1号申请执行人韦艳芝。被执行人覃瑞友。本院在执行韦艳芝申请执行覃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国强、莫爱艳名下无银行存款,家里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覃瑞友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拉堡镇尚好嘉苑2栋1单元403号房屋已查封,但因该房产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而无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青山审 判 员 韦正篡审 判 员 钟光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献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