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李治国、郭小平、牛建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李治国,郭小平,牛建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确字第1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申请人李治国,男,37岁。申请人郭小平,女,38岁。申请人牛建一,男,62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李治国、郭小平、牛建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确认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撤回确认申请。审判员 乔同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