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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李治国、郭小平、牛建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李治国,郭小平,牛建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确字第1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申请人李治国,男,37岁。申请人郭小平,女,38岁。申请人牛建一,男,62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李治国、郭小平、牛建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确认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撤回确认申请。审判员  乔同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