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五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张某魏某与张某婚姻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南民重字第1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王 静审 判 员 :张庆成代理审判员 :吴宝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