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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强、李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竭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费惠忠,系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马强,农民。被告李士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强、李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7天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仍未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赵向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齐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