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梓)初字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良北、吴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良北,吴爱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梓)初字603号原告肖某。法定代理人林小凤,女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小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良北,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吴爱平,女,1972年7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吴株周,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址同上,系吴爱平丈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环北路139号。负责人:廖星凯,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瑞林,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李良北、吴爱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同起事故中另一伤者林靖尚未治疗终结,暂无法确定赔偿金分配比例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谢元九人民陪审员 周炳发人民陪审员 兰继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俭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