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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宁与济南乾丰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济南乾丰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赵宁,男,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济南乾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彦辉。申请执行人赵宁依据(2014)济长劳仲案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济南乾丰门窗有限公司给付各种款项5万元,2015年04月20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90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9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兆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