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法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贾思宇与邢冬权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贾思宇,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邢冬权,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贾思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冬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冬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邢冬权尚欠人民币41572.09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邢冬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贾思宇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