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严登生与凉州区黄羊镇黄羊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严登生,被执行人凉州区黄羊镇黄羊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许志福,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土地租赁费27807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317元,被执行人凉州区黄羊镇黄羊村第四村民小组己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