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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为洪与马其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为洪,马其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刘为洪。委托代理人:管钱锋。被告:马其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为洪与被告马其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为洪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为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为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为洪负担。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