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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治安与被执行人李保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周治安,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现住景洪市金鹿街。被执行人李保怀,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现住景洪市嘎洒镇曼贺纳石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治安与被执行人李保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治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区,故于2015年7月1日委托该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院(2015)景执字第4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