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聿峰与被告张飞、邢玉凤、董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聿峰,张飞,邢玉凤,董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248号原告朱聿峰,男,生于1983年4月1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高新区荟景新园,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8304131816。被告张飞,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高新区桃园小区13-1-601,无固定职业。被告邢玉凤,女,汉族,生于1984年5月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高新区桃园小区13-1-601,榆林市第一中学教师。被告董文权,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2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高新区桃园小区32-1-302,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聿峰与被告张飞、邢玉凤、董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聿峰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聿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退还原告朱聿峰。(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