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闭均成与商肖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均成,商肖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闭均成。被执行人商肖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闭均成与被执行人商肖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商肖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0元并扣划被执行人商肖盛在横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每月保留其生活费500元外,余款按月扣划至本院。因本案履行期限长,不能在期限内结案。本院认为,现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商肖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0元并扣划被执行人商肖盛在横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每月保留其生活费500元外,余款按月扣划至本院。因本案履行期限长,不能在期限内结案。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刘志勇审判员 农居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