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树清、王国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清,王国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刑终257号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树清,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捕前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月3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富,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捕前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诈骗罪犯于2015年9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树清、王国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豫1681刑初114号刑��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树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国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305000元,责令退赔给王立明。宣判后,被告人李树清、王国富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树清、王国富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 巍审判员 邓同华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