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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孟小军与唐山华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小军,唐山华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小军。委托代理人秦立华,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盘根,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华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60号。法定代表人阎铁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小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铁军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鑫、李柳青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萌担任法庭记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孟小军。审 判 长  陈铁军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李柳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