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丹丹,周文东,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郝丹丹,女,汉族,1991年3月28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周文东,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长江,男,1976年7月1日生,司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郝丹丹与被执行人周文东、李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郝丹丹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