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闫庆广与毛文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庆广,毛文华,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闫庆广。被执行人毛文华。被执行人王金龙。申请执行人闫庆广与被执行人毛文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