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徐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某连与黄某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连,黄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徐民初字第94号原告:黄某连,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黄某华,男,汉族,上高县人。原告黄某连与被告黄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连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村村民,从小相识,后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01年1月8日登记结了婚。由于被告喜欢赌博且有婚外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黄某华未到庭,也未出具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小相识,双方于2000年下半年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1月8日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1月19日生下一男孩取名黄某文,现在徐家渡中学读初二。由于结婚后被告喜欢打牌,导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时常发生矛盾,2014年春节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有第三者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夫妻关系紧张。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连与被告黄某华系同村人,双方婚前有较深的了解,婚后又生有一子且结婚15年之久,双方已经建立了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只是婚后被告喜欢打牌,导致夫妻时有争吵,加之2014年春节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有第三者后导致双方矛盾加深,但被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并在努力改正,同时双方家长和村委会都不希望原、被离婚,为此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被告能够改正自身错误,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原告给予被告多些理解和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连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晏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