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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与章征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章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子店东。被执行人章征鹏(又名章鹏),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征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4月17日作出(2013)安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章征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4740元,并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留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熊林冲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