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朋与潘超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220号申请人王朋,居民。被执行人潘超,居民。本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朋与被执行人潘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朋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147号判决中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终结本次程序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梁 勇助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全照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