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傅福蔬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外贸包装有限公司,慈溪市傅福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17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怡,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元,无锡市新区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小乙,无锡市新区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慈溪市傅福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慈溪。法定代表人:卜庆田,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495号无锡市锡山外贸包装有限公司诉慈溪市傅福蔬菜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本案申请人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傅福蔬菜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价款57576.92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外贸包装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傅福蔬菜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