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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开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开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930号原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工业大道重庆路新福工业园A区第四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沈福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苏州开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嵩山路59号。法定代表人郭亚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开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6元,减半收取计4803元,由原告深圳市锐欧光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