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志航与吴长福、陈启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航,乐业县林业局职工。被执行人吴长福(曾用名吴有益),农民。被执行人陈启文,农民。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吴志航的申请,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乐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吴志航与吴长福、陈启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启文以未收到本案判决书为由,提出口头异议,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陈启文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序飞审判员田应泽审判员杨永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梁宝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