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塘信用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吴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汨罗市屈原路**号。法定代表人戴志光,该社负责人。被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塘信用社。原告吴某诉被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汨罗市农村信用合用联社新塘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志人民陪审员 杨丽人民陪审员 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