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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闫世斌诉乌海广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世斌,乌海市广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郝治利,马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闫世斌,男,汉族,1944年12月6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乌海市广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治利,董事长。被执行人郝治利,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生,乌海市广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英香,女,汉族,1950年4月2日生,退休,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闫世斌申请执行乌海市广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郝治利、马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