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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XX与黄XX、谭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罗XX,个体户。被执行人黄XX,信用社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谭XX,农民。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黄XX、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德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内容为:一、被告黄XX、谭XX向原告罗XX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1600元,两项共计101600元。此款限于2015年3月12日前还清。二、本案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黄XX、谭XX负担。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铭蔚 关注公众号“”